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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21-03-24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
表了独立意见;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
    2、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4、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 年 2 月 19 日对外披
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8)。
       5、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3 月 24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
向 3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8.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33.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
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5 名调整为 323 名,授予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244.83 万股调整为 2,210.83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801.70 万股调整为 1,768.7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443.13
万股调整为 442.13 万股(因首次授予股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
总比例大于 20%,故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数)。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
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 325 名调整为 323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244.83 万股调整为
2,210.83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801.70 万股调整为
1,768.7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443.13 万股调整为 442.13 万股。我们同意公
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1 年修订)》、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 325 名调整为 323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244.83 万
股调整为 2,210.83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801.70 万股调
整为 1,768.7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443.13 万股调整为 442.13 万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灿光电
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