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信息披露制度2021-04-1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信息
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
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
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法做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
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
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
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
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2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
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
本办法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
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
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无法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


                                             4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
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
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
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同时报备相关备查文件。
                                             5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深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
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7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
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
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大事件时,
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
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
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
理层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
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
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授权予以
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六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
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裁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湖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9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五)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


                                         10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符合条件的媒体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
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也不得利用未公开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


                                       1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工做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执行。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