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接受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05 月 06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 路 233 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8 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0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 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021 年 04 月 15 日,公司股东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股份共 308,406,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7%)提议将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于当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增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补 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05 月 06 日(星期四)14 时 30 分在义乌市 苏溪镇苏福路 233 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8 号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05 月 0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05 月 0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存在临时议案,提案人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截 至临时议案提出日持有公司 24.87%的股份,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4,753,2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61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5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4,033,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5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4,033,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5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4,033,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5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4,033,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5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4,033,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5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4,033,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545,7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7%; 反对 2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3,825,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0%;反对 2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545,7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7%; 反对 2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3,825,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0%;反对 2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5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14,033,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1 关于选举李光宁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463,769,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159,351 股。 10.02 关于选举郭瑾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463,769,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159,351 股。 10.03 关于选举俞信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718,550,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71,611,524 股。 10.04 关于选举 Jianhui Zhou(周建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718,550,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71,611,524 股。 10.05 关于选举胡正然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463,769,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159,351 股。 10.06 关于选举刘飞虹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463,769,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159,351 股。 11、《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01 关于选举林金桐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548,696,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57,976,742 股。 11.02 关于选举钟瑞庆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548,696,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57,976,742 股。 11.03 关于选举祁卫红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548,696,653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7,976,742 股。 以上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至第 7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第 9 项、第 10 项、第 11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第 3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8 项 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 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张 隽 苗 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