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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8-30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
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
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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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进行审议、监
督;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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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机构如
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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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前五天、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
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
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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