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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0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也没有
为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210,179.08 万元,
均是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对外担保余额占 2020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3.41%。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
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一)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




                                                   2021 年 08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签名:




钟瑞庆




                                                  2021 年 08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三)


独立董事签名: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0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