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12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送达。
2.本次监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祝文君女士主持。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并向 1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2.1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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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在公司及子公司
任职的部分经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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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投资设立先进半导体研究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需求,充分发
挥了双方在业务上的协同效应,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睢静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 1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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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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