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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1-27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公司效益,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和《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
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等,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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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
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本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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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的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如有),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二条
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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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
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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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
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
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 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
用);
      (三)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公司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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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司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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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
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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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
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办法
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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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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