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2年02月15日(星期二)14时3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02月15日(星期二)14时3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02月15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02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2月15日上
午09:15至2022年02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
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瑾女士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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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1,124,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26%。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1,124,44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26%。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404,53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460%。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续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及新增综
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9,938,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32%;反对 1,18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18,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424%;反对1,18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6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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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0,88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39%;反对 2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16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8656%;反对2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 份 的 0.1344% ; 弃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9,938,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32%;反对 1,18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18,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3424%;反对1,18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6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何佳玥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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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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