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2-16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2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 02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合计 40 亿元相应最高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互保额度为 2 亿元。其中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子公司”)、华灿光电(浙江)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日常经营性流动资金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预计总额度分别为 200,000 万元、160,000 万元(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
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该议案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之 日 止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公 司 于 2022 年 01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6),2022 年 0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02 月 15 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浙江子公司向广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20,000 万元授信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近日,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拟为苏州子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4,000 万元授信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公司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拟为苏州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20,000 万元授信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1、公司名称: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3524975J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50,000 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许菁麟
6、成立日期:2012 年 09 月 19 日
7、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晨丰公路
8、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的设计、制造、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关联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09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a 资产总额 435,735.64 400,694.79
b 负债总额 272,215.42 233,729.02
b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67,464.65 81,337.22
b2 流动负债总额 239,886.52 194,292.09
c 净资产 163,520.22 166,965.78
d 营业收入 190,849.51 164,562.22
e 利润总额 10,349.39 2,345.95
f 净利润 8,920.65 2,607.41
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二
1、公司名称: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380,450 万人民币
4、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233 号(自主申报)
5、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29 日
6、法定代表人:许菁麟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25608735R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器件、电子材料、电子器件、半导体照明
设备、LED 芯片的设计、制造、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蓝宝石加工技术研发(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
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分支机构 1.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 469 街秀禾问茶 3
号-175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半导
体器件、电子材料、电子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LED 芯片的设计、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蓝宝石加工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9、关联关系说明: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09 月 30 日 (未
序号 项目
(经审计) 经审计)
a 资产总额 605,577.66 603,147.52
b 负债总额 417,666.06 247,388.17
b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38,609.86 134,413.29
b2 流动负债总额 166,927.85 159,182.93
c 净资产 187,911.60 355,759.34
d 营业收入 163,445.19 134,575.55
e 利润总额 4,715.68 1,526.39
f 净利润 4,627.87 1,873.33
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广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
3、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4、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
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债
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
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拟与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4、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
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
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
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以公司后续与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三)拟与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
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
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
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
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
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
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7、 保证范围:本合同向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
(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以公司后续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四、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因此被担保方不提供反担保。
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全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02 月 15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41%;实际发生的担保总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
币 290,680.0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6.08%;以上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
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 备查文件
《担保合同》。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