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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3-21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4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 02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合计 40 亿元相应最高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互保额度为 2 亿元。其中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日常
经营性流动资金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预计总额度为 200,000 万元(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
的展期或续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该议案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01 月 27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2-006 ), 2022 年 02 月 1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近日,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拟为苏州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21,000 万元授信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公司拟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拟为苏州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3,000 万元授信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公司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拟为苏州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8,800 万元授信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3524975J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50,000 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许菁麟
    6、成立日期:2012 年 09 月 19 日
    7、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晨丰公路
    8、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的设计、制造、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09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a               资产总额                     435,735.64            400,694.79
       b               负债总额                     272,215.42            233,729.02
       b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67,464.65             81,337.22
       b2            流动负债总额                   239,886.52            194,292.09
       c                净资产                      163,520.22            166,965.78
       d               营业收入                     190,849.51            164,562.22
       e               利润总额                      10,349.39              2,345.95

       f                净利润                         8,920.65             2,607.41


    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拟与中国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4、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21,000 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
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
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
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
定。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以公司后续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二)拟与宁波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
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
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7、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
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
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以公司后续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三)拟与工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4、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8,800 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
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
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
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
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
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
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 (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
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 、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
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
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以公司后续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四、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因此被担保方不提供反担保。
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全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03 月 2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41%;实际发生的担保总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
币 291,778.7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6.25%;以上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
    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 备查文件
    《担保合同》。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