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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2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
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
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
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
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互动易平台、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交所设立的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
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及时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若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也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