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
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
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
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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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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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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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
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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