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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
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
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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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
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人
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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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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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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