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1-21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华灿光电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
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增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
(三)投资额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审批期限与授权额度内,资金
可循环滚动使用。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授权公司
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购买理财事项。
(四)投资期限:上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授权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有效期内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含)。
(五)实施方式: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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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七)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
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产品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
至会对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若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
导致资金不能按需变现。
3、信用风险:在进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果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
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破产等,将对产品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理
财资金管理也受结算风险以及所投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和履约风
险的影响。
4、操作风险:如理财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
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
及收益发生损失。
5、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
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
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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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
理财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
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购买相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
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
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
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四、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
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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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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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畅 李金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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