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暨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一)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
2023 年 3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签名:
钟瑞庆
2023 年 3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三)
独立董事签名: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