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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04-27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2023 年度

     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公司”或“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预计 2023
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和 2021 年 7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
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服务、外汇服务、担保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向财
务公司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 3 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 3
亿,该存款限额由公司及子公司实施监控,必要时财务公司应向公司提供数据以
协助监控。公司及子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并根据用款进度分批提取,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需
经财务公司贷款审核机构核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信额度内决定并办
理授信的相关具体事项。上述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自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和 2022 年 5 月 5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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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延长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期
至与《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保持一致。除延长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外,关于
上述关联交易的原方案保持不变。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继续执行 2021 年与财务
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业务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贷款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光宁先生、郭瑾女士、刘飞虹女士、胡正
然先生已回避表决,关联监事睢静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进行了
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财务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
科技产业集团”)属受同一主体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
控制的关联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
的批准,届时关联股东华发科技产业集团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企业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法定代表人:许继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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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注册资本:320,0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二)股权架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30%
      2                    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3                    珠海华发商贸控股有限公司                             20%
      4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10%
      5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6                  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查询,
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状况

       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经 审 计 ), 财 务 公 司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212,200.00 万 元 , 存 放 同 业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款 项 835,653.54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5,689,157.86万元,净资产689,672.93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6,652.14万
元,净利润91,122.08万元。

       (四)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发科技产业集团为同属受同一主体华发集团控
制的关联企业。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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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具体
定价详见本核查意见“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二)服务价格确定原
则”。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
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
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
求。

    (2)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
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
或其他担保。

    (3)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时乙方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
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票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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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
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
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
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
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二)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
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
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
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
定,但应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
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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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
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
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
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
公司向乙方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3
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
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
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乙方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
过人民币6亿元,同时上述综合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核定。贷款及综合授信用
途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
和应收账款保理,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贷款。乙方向甲方的子
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子
公司已得到甲方授权。

       (四)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
准。

       五、关联交易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
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关联交易定价公开、
公平、公正,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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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

    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审阅了财务公司验资报告,对其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
的经营资质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
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
规定要求。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
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六、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存贷款总金额

    2023年初至披露日,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
限额,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贷款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已
发生单日贷款最高额为0亿元,单日存款最高额为7,710.96元,截至本核查意见披
露日,贷款余额为0亿元,存款余额为7,710.96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
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各项交
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已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该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
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业务
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
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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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灿光电预计2023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
荐机构对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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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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