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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
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更好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本事项
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我们已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
估,未发现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的需求。业务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
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
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审阅,公司出具
的《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
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的有关规定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
议程序,及时跟进担保业务进程,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该等担保事项的决策
程序合法、内容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
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282,998.65 万元,2022
年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占 2022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5.05%。上
述担保余额符合报告期内经审批的担保额度。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审批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
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正
常的交易事项,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预计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一)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




                                                     2023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签名:




钟瑞庆




                                                     2023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三)


独立董事签名: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