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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4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
“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前后执行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 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
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
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
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
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
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
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
目) 。
    (四)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释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
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五)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