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2017-07-06
证券代码: 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8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2013 年 12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公
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形成《东莞宜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
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三)2014年1月14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2014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
(五)2014 年 1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 107 名激励对象 424.50 万
份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宜安 JLC1】,期权代码:【036122】。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09 元。
(六)201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并对本
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
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07 人调整为 102 人;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原 424.50 万份调整为 408.60 万份;行权价格由原 16.09 元调整为 15.99 元。
(七)201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预留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
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八)2015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 44.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
作,期权简称:【宜安 JLC2】,期权代码:【036165】。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40.26 元。
(九)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并对
本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102 人调整为 99 人,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99.60 万份调整为 799.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99 元调整为 7.895 元;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26 人调整为 22 人,预留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7.60 万份调整为
75.20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0.26 元调整为 20.03 元。
(十)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
本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97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91.7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33 元;预留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5.36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11.07 元。
(十一)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除 5 名激励对象冯士顺、黄显礼、陈亚全、刘
治华、程相振因个人原因辞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7.76
万份外,同意公司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9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
权股票期权总数为 657 万份,行权价格为 4.3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92 名激
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数量为 657 万份,
行权价格为 4.33 元/股。
(十二)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
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
本次调整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20名,股票期权数
量为128.88万份,行权价格为11.05元。
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情况
原22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辞职而丧失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授予上述2人的股票期权共
计6.48万份予以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股票期权数量作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名调整为20名,股票期权数量由135.36万份调整为128.88
万份。
(二)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已经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409,770,00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0.2元(含税)),根据《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需要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
下:
调整公式: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P0-V=11.07-0.02=11.05元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为20名,股票期权数量为128.88万份,行权价格为11.05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
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
司章程》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宜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