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2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除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
属公司)及深圳市力美金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以
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