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11-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授权期限,有利于确
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延长上述期限,并
同意将延长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曾超辉先生为公司销售总监。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 号)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