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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86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
安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原因
    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公
司需对会计政策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
公司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执行。
    (三)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根据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的规定:对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前述准则。
    根据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
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
该准则进行调整。公司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前述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
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
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情况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 号)的规定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
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
意公司根据中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