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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
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
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
资讯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三)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201,053,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116%。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00,7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总数的 48.9474%。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26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26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
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
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三)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2%;反对 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63,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2%;反对 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63,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刘    佩




                                            经办律师:
                                                              马孟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