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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2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东莞
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
理,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
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数量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
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
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
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