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2017-12-27
证券代码: 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4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2016年3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
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意授予 274 名激励对象 547.56 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行权价格为 12.14 元。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
后)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2016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 547.56 万份股票期权
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宜安 JLC3】,期权代码:【036217】。
(五)2017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授予15名激励对象63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年5月3日,行权价格为10.83
元。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
(六)2017年5月1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授予63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
工作,期权简称:【宜安JLC4】,期权代码:【036244】。
(七)2017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
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
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
(八)2017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的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情况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原16名激励对象辞职而
丧失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25.74万份需注销。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股票期权数量需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5名调整为189名,授予的股
票期权数量由465.12万份调整为439.38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
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数量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
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
司章程》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