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5-14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8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
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2号)核准,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 “公司”或“甲方”)向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8.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115,602.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9,884,397.42元。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巢湖
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云海”或“乙方”)股东宜安科技(出资比
例为 60%)和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40%)拟分别以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对宜安云海各增资人民币 9,000 万元和 6,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对宜安云海增资的募
集资金。
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宜安云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证券”或“丁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18年5月7
日,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宜安云海轻合金精密压铸
1 34050177610800000741 0.00
件生产基地项目
注:截至2018年5月7日,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对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增资,故该专户存储金额为零。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宜安云海轻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需通知丁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转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监
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
应积极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乙方及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新苗、张宇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乙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甲方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由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九、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丁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丙方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丁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丁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丁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
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丁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
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