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4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2号)核准,获准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6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4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115,602.58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419,884,397.42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设立了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详情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由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内部机构调整,
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存款专用账户变更到光大银行深
圳皇岗支行,账号未发生变更。
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丙方”)根据相关规
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
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账号
1 宜安云海轻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基地项目 78190188000118564
2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 78190188000118303
3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190188000118482
三个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监
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新苗、张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
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
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
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