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1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非晶合金(液态金属)技术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升参股公司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
司独立研发和生产非晶合金(液态金属)产品能力,提高非晶合金(液态金属)
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方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