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事前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未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