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关于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4-08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8 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宜
安科技”或“乙方”)与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三祥”
或“甲方”)共同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宁德三
祥同意向宜安科技采购 10 台两种型号规格的液态金属机器设备,总金额为人民
币 3,080 万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宁德三祥的股东为宜安科技和宁德三祥锆镁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三祥锆镁”)。宜安科技对宁德三祥的出资额为 4,000 万元,持
股比例为 40%,三祥锆镁对宁德三祥的出资额为 6,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60%,
宁德三祥为宜安科技的参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宁德三祥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公司与关联法人宁德三祥共同签署
设备买卖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情况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设
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三)住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南阳镇三祥科技园区
(四)法定代表人:肖传周
(五)经营范围: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的开发、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
生产、销售;液态金属技术咨询、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三祥锆镁 6,000 60%
宜安科技 4,000 40%
三、设备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向乙方采购 10 台两种型号规格的液态金属机器设备,总金额为人民
币 3,080 万元。
2、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 3,080 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最终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设备买卖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备买卖合同的签订,一方面增加了参股公司宁德三祥的液态金属设备
产能,为其逐步导入液态金属技术并量产液态金属产品做铺垫,另一方面满足了
液态金属行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的需求,延伸公司液态金属产业链,推动液态金
属产业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设备买卖合同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为4,000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一方面增加了参股公司宁德三祥的液态金属设备产能,
为其逐步导入液态金属技术并量产液态金属产品做铺垫,另一方面满足了液态金
属行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的需求,延伸公司液态金属产业链,推动液态金属产业
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
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未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液态金属产品市场,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安科技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核查意见》
(六)《设备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