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8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
合规性。
(二)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
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以及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认为:
(一)截至 2019 年末,除关联方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
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设
计服务形成的往来款及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成
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19 年度,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授信及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确认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我们已事前认可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三)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无异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
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
(二)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将《关于2020年度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
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后,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根据新旧
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9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
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进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进行现
金管理。
十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