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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9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349,789,12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0.663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349,746,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5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4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名,代表股
份 264,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8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扬德先生因工作原因出差无法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春联女
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赣深客专清溪段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776,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05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776,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05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48%。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