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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除关联方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
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设计服务形成的往来款及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
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述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
情形。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
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
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履行担保、反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违规的情形以
及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管理情况。


三、关于签署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整体购买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延伸公司产业链,进一步提升公司新材料产业整体竞争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公允、合理,并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将《关于签署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
园三期项目整体购买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刘翀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
责,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