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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昊金属”)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逸昊金属日
常生产经营需要。逸昊金属其他股东虽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且亦未提供反
担保,但逸昊金属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公司能够对其
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逸昊金属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德威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为东莞德威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铸造”)向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被担保
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为德威铸造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进一步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且相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
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