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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除关联方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
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设计服务形成的往来款、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
成的往来款及公司向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形成往来款以外,公
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述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
形。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株洲宜安精密
制品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德威铸造制品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贷
款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担保、反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违规的情形以及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通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小雄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
等情况的审核,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陈小雄
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本次非独立董事的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莫洪波先生及徐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关于公司以专利权开展专利的许可、再许可、质押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以专利权开展专利的许可、再许可、质押交易事项,有助于进一步拓
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效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以及经营发展需要。本次
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相关专利权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并委托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