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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森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7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募资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
得操作该业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
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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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适用本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
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
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
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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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
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
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
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
实。
       第十四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
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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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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