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1-03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邦股份
股票代码:300337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于蓝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沈健生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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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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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5
三、一致行动关系 ...................................................................................................................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 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
和了解....................................................................................................................................... 9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9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3
一、备查文件......................................................................................................................... 13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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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沈于蓝
一致行动人 指 沈健生
沈健生父子 指 沈健生和沈于蓝
本报告书 指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银邦股份、公司、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指
上市公司 代码:300337)
新邦公司 指 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 指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与沈于蓝签署《沈
本次权益变动、本 于蓝与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指
次交易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收购沈于蓝持有
的银邦股份 180,822,400 股股份(占银邦股份总股份数的 22%)
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沈于蓝签署的《沈于蓝与无锡新邦科技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有限公司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前述《股份权转让协议》中沈于蓝拟转让给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
标的股份 指
司的银邦股份 22%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准则 15 号》 指
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作日 指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自然日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元、万元 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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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沈于蓝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通讯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沈健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通讯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147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于蓝持有上市公司 283,040,000 股股票,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4.44%;沈健生持有上市公司 147,197,621 股股票,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7.91%。
沈健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于蓝之父,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沈于蓝与
沈健生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银邦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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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
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更好地回报全体股东。
同时化解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质押风险,从而可有效防范因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相关风险恶化而波及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
划。如果后续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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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于蓝持有上市公司 283,040,000 股股票,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4.44%;一致行动人沈健生持有上市公司 147,197,621 股股
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102,217,600 股股票,持
股比例为 12.44%。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不变。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新邦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80,82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邦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沈健生父子。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本次协议转让的当事人为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沈于蓝。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本次转让的股份为沈于蓝所持有的银邦股份合计 180,822,400 股股份(无限
售流通股,占银邦股份总股本的 22%)。
(三)转让价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并经双
方协商一致同意,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
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83 元/股,转让价款共
计人民币陆亿玖仟贰佰伍拾肆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小写:人民币 692,549,792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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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如下条件分三期进行支付,具体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支付
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新邦公司向沈于蓝指定账户
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计人民币 20,000,000 元。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支付
新邦公司向沈于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计人民币 620,000,000 元,以如下
条件全部得以满足为前提:
①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出具同意函,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
②深交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申请符合条件出具了确认意见。
在上述条件①②均得到满足后 3 个工作日内,新邦公司按照沈于蓝书面付款
通知书指示,向沈于蓝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应专
项用于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及缴清沈于蓝本次交易项下的相关税费。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支付
自本次协议受让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新邦公司名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新邦公司按照沈于蓝书面付款通知书指示,向沈于蓝指定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转
让款计人民币 52,549,792 元。
(五)协议签订时间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沈于蓝和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
无锡市签订。
(六)生效条件
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过渡期安排
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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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所产生的全部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送股、股息、红利及其孳息以
及派生资产产生的其他收入等均应由新邦公司享有。
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非
经新邦公司同意,沈于蓝应确保不将其及其关联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或托管给第三方。
3、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沈
于蓝应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股东职责,不得
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
申请进行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后是否失去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邦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 180,822,400 股股份,占总
股本比例为 22%,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49,415,221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30.35%,本次权益变动
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沈健生父子。
本次股权转让前,沈健生父子已对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
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核查,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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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银邦股份总股本为 821,920,000 股,沈于蓝持有上市
公司 283,0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4.44%,其中 283,040,000 股为
质押状态,质押股份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为 100.00%。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日,沈健生持有上市公司 147,197,62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1%,
其中 147,159,401 股为质押状态,质押股份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为
99.97%。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
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情况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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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银邦股份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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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
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
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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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510-88991610
(三)联系人:张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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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沈于蓝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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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
沈健生
2019 年 1 月 3 日
15
(本页无正文,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沈于蓝
2019 年 1 月 3 日
16
(本页无正文,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页)
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
沈健生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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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所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名称 在地
股票简称 银邦股份 股票代码 300337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
义务人名 沈于蓝
务人住所 路 147 号
称
拥有权益 增加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的股份数 减少 √
动人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是
务人是否为
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实
公司第一
际控制人
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
动人披露 沈于蓝: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持股数量:283,040,000;持股比例:34.44%
前拥有权
益的股份
数量及占 沈健生: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持股数量:147,197,621;持股比例:17.91%
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
份比例
18
本次权益
变动后,
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变动数量:180,822,400;变动比例:22.00%
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
动人是否 是 □ 否 √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
动人在此
前 6 个月 是 □ 否 √
是否在二
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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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
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
担保,或
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
是 √ 否 □
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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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沈于蓝
2019 年 1 月 3 日
21
(本页无正文,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页)
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
沈健生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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