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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邦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 99 号公司办公大
楼附楼 5 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4人,所持股份数329,894,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4%。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股份数329,853,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股份数4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
于5%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股份数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如亮先生、周剑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如亮先生、周剑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表决结果如下:
    1.1 关于补选李如亮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329,89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当
选。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6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
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1.2 关于补选周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329,89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当
选。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6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
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853,19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29,853,19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
41,6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其中现场投票表决
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41,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和蒋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
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