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银邦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9-25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7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
公告如下: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方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与自然人顾丹红于2015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卓利股权投资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卓利”)。你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485
万元;顾丹红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5万元。依据双方合伙协议,顾丹红担任
无锡卓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对无锡卓利的经营管理权。2015年-2017年,
你公司以不能控制并参与其日常经营决策为由,未将无锡卓利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经查,自然人顾丹红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生侄女,顾丹红本人并未参与
无锡卓利的实际运营,你公司实际上对无锡卓利行使控制权,应将其纳入
2015-2017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你公司未将无锡卓利纳入合并报表导致公司
2015-2017年年报净利润分别虚增34.82万元、33.15万元、24.20万元,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将组织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尤其是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信息披
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进行内部问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