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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邦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
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由监事会主席孙磊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2022年年度报
告摘要》、《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年度报告摘要公告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总结了 2022 年的工作情况,制定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2022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公司的
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应了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订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需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
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
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
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
各项专业报告。

    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期限一年,关于 2023 年度审计费用,公司根据审计范围及市场收费情况预
计为 67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续聘审计
机构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与相关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平
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 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表决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沈健生先生、沈
于蓝先生、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1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
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协议银行开展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开展期限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开展资产
池业务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
资产池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
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
意本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开展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关于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银邦股份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现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
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不低于监事成员中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广泛征询意见,监
事会提名吕友华先生、华钰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
述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经充分讨论,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子议案:

14.1 关于提名吕友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2 关于提名华钰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
二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
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仍将严
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监事职责。

15、《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该议案有助于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
确保资金流畅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15.5 亿
元人民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
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3.银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4.银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吕友华先生,中国籍,1972 年 7 月生,高中学历,中共党员。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职于无锡县铝材铝箔厂车间主任;1998 年 8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无锡银邦铝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10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历任银邦
股份生产部部长、项目主管,2020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生产总监;2019 年 5 月
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吕友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华钰明先生,中国籍,1988 年 11 月生,本科学历。2011 年 7 月至今,历任
银邦股份生产部精益生产工程师、冷轧车间副主任,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
冷轧车间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华钰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600 股,持股比例为:0.0004%,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