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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恒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 3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 3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 5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9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 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16

第五章 附则........................................................ 17




                                   1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
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
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
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时, 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2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九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3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的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5
件。
   第二十二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
席当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进行登记的文
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6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7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8
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
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9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四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入场。其他人员擅自入场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其立即退场。
    第四十六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应当
会前入场。中途入场的,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
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11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当选的表决制度。
累积投票制具体规则如下:

       1.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2.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
       3.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4.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5.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权总数;
       6.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7.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数,则按本条第 8 款执
行;
   8.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
                                     13
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
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
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
任。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14
保密义务。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5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责成总经理组织

                                  16
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
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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