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16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本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司收购其股份;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
或者注销。 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赵晓东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