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陈钊敏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钊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为自本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依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为30%,可解锁限制性股
票140.70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傅冠强 张孟友
吴尚杰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