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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银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1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对照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认为公
司已认真执行了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与该通知相违背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公司原激励对象舒伟峰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按照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傅冠强                                 张孟友




            吴尚杰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