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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银机电: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5月修订)2021-05-13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1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

业务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一)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拥有以下的职权,但《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不包括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主营业务以内的投资项目/投资

类合同,单个投资项目/投资类合同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含 10,000 万元)

的,由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备案;单个投资项目/投资类合同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不含 10,000 万元)的,经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或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同一个合同不得拆分成多个小的合同。根据公司目前的

经营状况,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家电上下游、军工领域;

    (二)批准与公司(不包括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有关、单笔

交易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等非投资类合同,

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合计交易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含 10,000

万元)的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等非投资类合同,同一个合同不得拆分成多个小的

合同;

    (三)批准与公司(不包括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有关、单笔

交易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含 10,000 万元)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提供服务

合同等非投资类合同,同一个合同不得拆分成多个小的合同;

    (四)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银行授信范围内,总经理根据公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借款,总经理每季将贷款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五)批准单项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公司(不包括公

司下属各级子公司)资产出售、处置事项;

    (六)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及其他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或已经授权的项

目,其资金划拨由总经理批准;

    (七)对于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单笔 1,000 万以下(含

1,000 万元)资金往来及计息方式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若实际发生金额超出总经理权限时,经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级以下(不含二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可由总经理会议决定。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制度、员工的聘用、工资、福利及奖惩

制度、业务管理制度、材料采购制度等。

    第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报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聘请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拟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解聘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条   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推荐、建议新的投资项目。总经

理提交项目建议时,应提供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及风险因素分析。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相关部门的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能正常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三)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决算、财务报告、

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财务披露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会议出席的人员包括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认为

必要时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应有会议通知,并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一个工作日前

通知全体有权出席及有权列席的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送出或电子邮件。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按下列方式确认送达: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传真回执上签字后传回,传真回执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

邮箱送出的,由送达人邮箱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且被送达人发送回执之时被视为送

达,收到被送达人的邮件回执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会议召开时,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分别就审议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并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时,每一名正副总经理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须经全体正副总经理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且总经理未投反对票时方
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

地点、会议议程、与会人员的姓名、与会人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与会人员以及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长期。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一)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须提交公司上月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至少包

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还需提交报表项目附注等内容)、

资金运用情况;

    (二)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须另提交上一季度 300 万元以上重大合同的

签订与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三)半年及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须另提交业务经营情况的回顾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有要求时,总经理应根据其要求提交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规定需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备案材料、提案或报

告,均须以书面形式交证券部。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

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二)配合公司内审部开展公司内审内控工作;

   (十三)及时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证券部,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制订、由董事会审批。本细则的修改须经董事

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