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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24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熟
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附件1)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1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其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2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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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内
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
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
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
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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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
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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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
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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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附件3),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
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
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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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
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
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




                              8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2):
   证券代码:300342                                                                                     内幕信息事项: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所属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                                                登记   登记   联系        通讯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单位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时间   人     手机        地址
                                      系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类别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字):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天银机电
公司代码: 300342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附件3:

                             保密承诺函



致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
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
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
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
    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
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
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
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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