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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3月)2019-03-28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南大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和两名非独立
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含 1/3)
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战略委员
会委员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
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
开。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相关议
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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