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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对照表(2021年8月)2021-08-17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条 款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          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
             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除外)、债 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条第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六)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具体标准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款
             如下:                              具体标准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最 近 一 期 经审 计 总 资产 的 50% 以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算数据;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 的 50% 以上 ,且 绝对 金额 超 过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元。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但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交易
                                     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
                                     的 交 易事 项 但属 于公 司 的主 营 业
                                     务活动。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第四条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款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第五条
           的 3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的 3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 八 )股 东 大 会在 审 议 为 股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 他 股 东所 持 表决 权的 半 数以 上 通
           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 过。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          公 司 下 列 对 外提 供 财 务资 助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一 交股东大会审议:
           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连 续 十二 个 月内 累计 提 供财 务 资
                                              助 金 额超 过 公司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
                                              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
                                              者 资 助对 象 为公 司合 并 报表 范 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关于财务资助
                                              的规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第四十八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 分 之一 以 上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 的规 定 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
                                               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除上述修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