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1月)2021-11-01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
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
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
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
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
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及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
的内部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
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
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将视情
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深交所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上市规则》的规
定处理。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款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
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
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
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
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
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及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
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公司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
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
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
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
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
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
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
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在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深交所和相应
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相关临时报告文件初
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
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
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披露;其他临时报告根据重要性,由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长审批后披露,必要时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拟披露的临时报告
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相关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
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
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
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