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09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2月9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9日,并同
意以授予价格14.85元/股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22 年 2 月 9 日